自沿检发[2020]15号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
干警个人绩效考核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评价全院干警工作实绩,不断提升检察队伍专业化水平,提升正面激励效应,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全面考核质效;
(二)坚持公平,突出效能实绩;
(三)分级分类,符合工作实际;
(四)遵循规律,把握实干向导;
(五)切实可行,突出可操作性。
第三条 参加考核的人员范围为除院班子成员以外的在编在岗干警(含政法专项编制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四条 部门负责人由分管领导考核,中层副职和一般干警由部门负责人考核。
第五条 政治部负责干警个人考核工作的汇总、公示等日常工作,及时将相关情况向院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绩效考核分数按百分制计算。其中基础分80分,加分20分,扣分不设限制。
第七条 被考核对象的绩效考核由基础分、加扣分二个部分组成,以量化的方式进行。
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干警进行评分,分管院领导对分管部门负责人进行评分。
第八条 基础分为80分。分管院领导根据部门负责人的履职情况进行打分,完成工作不理想的,得分不超过60分(不含60分),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60分至80分之间评分。
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和实际,在征求本部门人员意见的情况下,将工作职责细化到个人,在本部门公布。由部门负责人对被考核对象办理案件或履行工作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打分。未完成分解工作任务的得分不超过60分(不含60分),完成工作任务或承担部门负责人安排的其他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60分至80分之间评分。
第九条 工作加分主要指个人工作成绩特别突出或者做出了突出贡献,予以的肯定评价。工作扣分是工作中的过错给本部门、本院造成不良影响,予以否定评价。
(一)加分项:按照《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绩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执行,加分给个人,最多不超过20分。
1、信息、宣传、调研工作加分:因完成信息、宣传、调研工作为部门加分,部门可按照对应分值为完成该项工作的个人加分(如该工作为多人共同完成,部门负责人可根据每个人完成的实际工作成效分配个人加分分值,分配总分数不超过部门获得加分总数)。
2、获奖加分:部门集体得到获奖加分的,部门负责人单独获得对应分值的50%加分。部门负责人根据每个人完成的实际工作成效分配分值,分配分数不超过部门获得该项荣誉加分总数。因个人获奖为部门加分的,部门可按照获得加分分值为个人加分。
3、工作创新加分:部门因创新工作获得加分,部门负责人单独获得对应分值的50%加分。部门负责人根据每个人完成的实际工作成效分配个人加分分值,分配总分数不超过部门获得加分总数。
4、工作成绩突出加分:部门因集体工作获得该项加分,部门负责人单独获得对应分值的50%加分。部门负责人可根据每个人完成的实际工作成效分配个人加分分值,分配总分数不超过部门获得加分总数。如部门因干警个人(文体活动、征文等)获得加分,部门按照获得加分分值为个人加分。
5、完成统筹分数加分:部门因完成统筹工作获得加分,部门负责人根据每个人完成的实际工作成效分配个人加分分值,分配总分数不超过部门获得加分总数。
(二)扣分项:
干警有以下情况的,部门负责人可以每人每次扣1分。被本院书面通报批评,每人每次扣2分,被区级部门通报的每人每次扣3分:被市纪委、市院通报的每人每次扣5分。
1、上下班迟到早退,或者外出不按规定请假甚至擅自脱岗的;
2、工作时间上网玩游戏、看电影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或者参与打牌赌博、休闲娱乐活动的;
3、值班不在位或者未正确履行值班职责,造成工作延误或者不良后果的;
4、不遵守会议纪律,未经允许缺席会议、迟到早退的;
5、不按警车管理规定使用车辆,造成交通意外或者不良后果的;
6、不按规定完成相关学习任务的;
7、其他违反检察纪律或有关要求的。
部门按照《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绩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被扣分,可对本部门责任人予以扣分。被扣分的,对部门负责人单独按部门扣分的50%进行扣分。部门负责人按照部门被扣分的分值对应扣减责任人分值,如多个责任人的,部门可根据过错大小进行扣分,扣分总分不超过部门被扣分总数。
对责任人不明确的,由责任部门的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共同研究提出应当被扣分的人员,并书面通知被扣分的相关人员。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十条 考核流程:
(一)被考核对象对全年个人思想和业务工作进行总结,并向部门递交《个人思想政治和业务工作总结》。
(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依照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的标准,对被考核对象进行考核打分,并在本部门公示后汇总到考核办。
分管领导依照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标准,对考核对象进行考核打分,填写《个人绩效考核评分表》,并汇总到考核办。
被考核对象的分数为基础分、个人加减分的总和;部门负责人的分数为院领导对其个人的打分及加减分的总和。
(三)各部门将本部门干警得分情况报考核办汇总,由院绩效办将全院干警得分情况进行公示。
(四)公示期满后,绩效办提请本院绩效考核委员会同意后,将干警考核得分报院党组审定。
第十一条 被考核对象对考核分数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绩效办提出复议申请。绩效办联系政治部、干警所在部门共同调查核实,报绩效考核委员会审核后,再报院党组决定。
第十二条 新进、转正、调出、退休人员等仍按本细则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工伤、产假、病假、脱产学习等仍按本细则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或者到其他单位挂职锻炼半年以上的,由院绩效办根据用人单位反馈意见提出综合意见报院绩效办。未超过半年的,按本细则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考核期间内,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分段考核,基础分为部门负责人打分平均分计算,加减分累计计算。
第四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绩效考核的得分结果作为发放绩效考核奖金、评优评先、职级晋升、择优遴选、公务员年度考核等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对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在政纪处分期间及党纪处分影响期内的,停发绩效考核奖金,已发出的应当收回。
第十八条 绩效考核得分结果应当记入被考核对象的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年度绩效考核的起止时间为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生效,由本院绩效考核委员会和政治部共同负责解释。
附件:《干警年度绩效考核评分表》。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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