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
检 察 建 议 书
自沿检建〔2019〕3号
洪雅县桦达包装有限公司:
我院在审查起诉丁建华等人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中发现:你公司在受委托印制注册商标标识的过程中未按照《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核查义务、造册存档等问题。
一、依法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证据
在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期间,洪雅县桦达包装有限公司在未认真核查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情况下,为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公司犍为分公司生产“久大”品牌包装袋26万余个,总金额26万余元。
认定以上事实依据有丁建华等证人证言;营业执照、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交易明细等书证予以证实。
二、存在的违法情形
(一)未严格按照《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委托人提供《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授权书》,对原件进行核查并留存复印件存档。
(二)未严格按照《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印制完毕后15日内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委托资料等造册存档。
(三)未严格按照《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登记台账并存档备查。
三、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特向你单位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教育,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企业经营管理者学法、用法、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进一步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切实把法律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结合起来,牢固树立合法经营的理念,掌握识别法律风险的能力。
(二)进一步完善及落实相关管理制度。重点关注企业内控环境情况,加强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培养;加强制度执行管理,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健全企业内部审计制度,改善企业经营。
(三)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宣传与教育,提高各类人员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与能力;加强涉及知识产权层面内容的监管与核查,避免侵犯知识产权等问题发生。
你公司可于收到本建议书一个月内提出异议。
如无异议,请在收到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本院。
201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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