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自沿检行公[2020]51031100001号
自贡市沿滩区瓦市镇人民政府:
本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自贡市沿滩区瓦市镇方湾村、双塘村的生活垃圾未按规定入库、并及时转运,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公益诉讼条件。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查明:
2020年2月24日,本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瓦市镇015号垃圾池(地址:瓦市镇方湾村)、015号垃圾池(地址:瓦市镇双塘村)、108号垃圾池(地址:瓦市镇双塘村),垃圾未按规定入库、并及时转运,造成环境污染。自贡市沿滩区瓦市镇人民政府作为管理主体,履职不到位,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情况说明、《瓦市镇生活垃圾清转运项目合同》、《瓦市镇综合办事机构与事业机构设置》、现场视频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条、《自贡市沿滩区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役2019年度实施方案》第二条之规定,你镇人民政府作为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部门,履职不到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特向你镇人民政府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1、及时对场镇和农村各点位堆积和未清运的生活垃圾进行清运,给广大人民群众营造文明、整洁、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
2、增强责任心,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和生活垃圾清转运工作力度;
3、加强生活垃圾处理的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宣传工具,加强宣传引导。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宣传活动,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在全社会树立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观念。
请于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二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本院。
2020年3月30日
|